(2015)固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福东与韩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东,韩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71号申请人李福东,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执行人韩华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申请人李福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华生生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固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非审 判 员 龚光新审 判 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