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坊与李香芹、魏福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坊,李香芹,魏福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贺坊。被执行人:李香芹。被执行人:魏福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坊与被执行人李香芹、魏福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