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陆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陆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陆远华,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容县陆师电器店业主,住容县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陆远华应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450元。由于被执行人陆远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陆远华的银行存款50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扣划此款后,陆远华又自动缴纳赔偿款495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陆远华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明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