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传梅与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梅,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宋传梅。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丙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梅与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传梅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传梅撤回对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传梅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李红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