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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金铎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01号原告:张金铎,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王家村***号。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春,董事长。原告张金铎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5)第(10-01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于 红人民陪审员  李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