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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莫德格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德格,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莫德格,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军,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德格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德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莫德格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