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xx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3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上海xx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