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伟与吕洪超、李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吕洪超,李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程伟。被告吕洪超。被告李彦红(李艳红)。原告程伟诉被告吕洪超、李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淑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洪超、李彦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7日,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洪超因急需用款,借我现金1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保证每月按时还本付息,并出具借款条。后吕洪超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但2014年10月之后没有偿还本息,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其中本金51000元,利息9000元。被告吕洪超、李彦红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洪超与李彦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吕洪超于2012年10月7日向原告程伟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吕洪超陆续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至2014年8月31日被告下欠原告借款51000元,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吕洪超向原告程伟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起至开庭之日止的利息9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吕洪超与李彦红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债务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彦红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彦红返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洪超、李彦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程伟借款五万一千元并支付利息九千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