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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苟莉、刘宇恒与高喜财、张璞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苟莉,刘宇恒,张璞,高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杨苟莉,男。申请执行人刘宇恒,男。被执行人张璞,男。被执行人高喜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苟莉、刘宇恒与被执行人高喜财、张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喜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对被执行人高喜财执行完毕,在对被执行人张璞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璞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被执行人张璞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