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赵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赵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赵海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王淑华,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严字乡情字村。被告:赵海东,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与被告赵海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