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安根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根,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安根,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干宽,大丰市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南路9号。负责人李建中,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显军,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唐茂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办事员。原告刘安根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要求撤销车辆注册登记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安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安根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安根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成仁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