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华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华,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李跃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世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永,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峻珲,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跃华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跃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峻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黄峻珲承担(已当庭支付)。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丽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