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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八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八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30��申请执行人西安源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郑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八五,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西安源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八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35700元、案件受理费390.5元、承担执行费441元,合计365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即被执行人李八五于2015年7月10日履行案款6090.5元、执行费441元(已履行),在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剩余案款1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西安源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受偿6090.5元,未受偿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