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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崔晓成。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刘玉林,男。被执行人江海鸥,女。被执行人靳海霞,女。被执行人单广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除已执行的靳海霞银行存款100100元外(于2015年5月19日划拨),均未发现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已明确表示等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刘玉林、江海鸥、靳海霞、单广林新的财产线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