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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曹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建国,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曹杰。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德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元,尚有289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