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夏本显申请执行鸡东县润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本显,鸡东县润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夏本显,男,工人,1955年5月20日,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鸡东县润泰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春国本院在执行夏本显申请执行鸡东县润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夏本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48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06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仕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超才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