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俊丽与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丽,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96号原告:王俊丽: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杨春华,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丽诉被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俊丽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