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伟强与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077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曾伟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朱丽君。原告曾伟强与被告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曾伟强维修款101718元及利息。由于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义务,曾伟强遂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297元,执行费15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车辆,但均处于档案查封状态,且目前车辆及该公司均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车辆,但均处于档案查封状态,且目前车辆及该公司均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