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尹焕香、孟丽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尹焕香,孟丽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关福宁,职务主任。住所地南宫市育才北路。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焕香。被告孟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诉被告尹焕香、孟丽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