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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孟凡波与芮成军、尹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波,芮成军,尹传国,赵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孟凡波,农民。被告芮成军,个体户。被告尹传国,个体户。被告赵爱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波与被告芮成军、尹传国、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孟凡波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