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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昌平与封术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术光,胡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术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昌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封术光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封术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封术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