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凤芝与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李友振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芝,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李友振,董坤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卢凤芝。委托代理人郑海东。被告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友振。委托代理人张丙海。委托代理人韩苗苗。被告董坤。原告卢凤芝诉被告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李友振、董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凤芝因与被告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李友振、董坤庭前自行调解完毕,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芝撤回对被告济宁华佳运输有限公司、李友振、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