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玉柳与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柳,吴敏,童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周玉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经商。被告童勇华,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柳与被告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