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玉柳与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柳,吴敏,童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周玉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经商。被告童勇华,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柳与被告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