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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鼎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指伟与王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指伟,王学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56号原告胡指伟。被告王学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指伟诉被告王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指伟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胡指伟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