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鼎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指伟与王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指伟,王学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56号原告胡指伟。被告王学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指伟诉被告王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指伟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胡指伟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