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清飞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549号被执行人吴清飞,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做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10000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