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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人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2097.94元。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83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