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李玉花、杨朝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李玉花,杨朝雄,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金融区建行大楼。法定代表人苏涵勋。委托代理人郑文彬、陈春花,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杨朝雄,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环岛南段西侧2号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梁衍锋。委托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诉被告李玉花、杨朝雄、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6元,减半收取105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继勇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