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陆少花与钟鸿辉、唐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少花,钟鸿辉,唐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21号原告陆少花。被告钟鸿辉。被告唐美芬。委托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碧群,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陆少花与被告钟鸿辉、唐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梁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黄振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唐美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陆少花是已故岑家伟的妻子,岑家伟生前系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双莲中学教师,于2013年4月5日病逝。2012年被告钟鸿辉与岑家伟之间在经济上曾有债权债务关系,同年11月23日被告钟鸿辉出具欠条交岑家伟收执。欠条确定:“今欠岑家伟陆万玖仟元整,于2014年底开始还款。”岑家伟逝世之后,被告钟鸿辉没有按欠条确定的义务进行还款,原告向被告钟鸿辉催收该欠款均无果。被告唐美芬与被告钟鸿辉是夫妻关系,该欠款是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钟鸿辉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作如上所请,望予以支持。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陆少花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陆少花与岑家伟结婚证、岑家伟死亡注销单(原件已取回),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钟鸿辉于2012年11月23日立写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岑家伟陆万玖仟元整,于2014年底开始还款”,用以证明被告钟鸿辉于2012年11月23日向岑家伟借款69000元的事实。3、岑延生、肖丽珍、岑雪慧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用以证明岑延生、肖丽珍、岑雪慧放弃岑家伟的本案债权的继承。二被告辩称:本案所欠款,不是借贷关系,且欠款来源也不合法,“欠条”来源不真实,没有借款的事实,本案债务在岑家伟那里买球欠下来的,系赌债。二被告为其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经开庭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来源不真实不合法,系赌球形成的债务。本院认为,二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质证主张,对该欠条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钟鸿辉于2012年11月23日向岑家伟出具欠款69000元欠据,并承诺自2014年底开始归还,岑家伟于2013年4月5日因病去世,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还款,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系岑家伟妻子,岑家伟生前系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双莲中学教师,岑家伟与原告陆少花于2010年1月1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岑家伟债权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对本案债权的放弃继承。被告钟鸿辉、唐美芬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向岑家伟欠款6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立写的欠条予以证实,欠条明确了岑家伟与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被告钟鸿辉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系岑家伟生前配偶,系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钟鸿辉、唐美芬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应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唐美芬共同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和岑家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欠条系赌博形成的债务,因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二被告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鸿辉、唐美芬应归还原告陆少花借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陆少花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钟鸿辉、唐美芬负担。被告钟鸿辉、唐美芬负担的上述费用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振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