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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与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根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辉,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剑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坤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宗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禾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宇辉,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禾坤公司诉称:2013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编号20130105-Z,禾坤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委托新兴公司对出口服饰进行加工,货物编号为D5193N44181A,数量为5600件,总价为156800元,新兴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未按时交货,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该批货物总值的违约金,该批货物总值为509600元。新兴公司在无任何理由情况下实际交货短少176件。应当赔偿禾坤公司提供的面辅料价款每件83元,计为14608元。另新兴公司在投入生产后擅自更改价格,禾坤公司为保证交货期,被迫支付每件3元加价款,计为16800元。由于新兴公司三项违约行为造成禾坤公司重大损失,合计为541088元。事后,双方虽多次协商,但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禾坤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兴公司立即向禾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1408元,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等额的违约金156800元(合同总价款为509600元),共计为188208元。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辩称:1、新兴公司延期交付货物,并非其过错导致,而是禾坤公司交付的面辅材料延误导致;2、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数量是因为禾坤公司提供的面辅料不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装数量;3、增加合同单价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内容,并非新兴公司单方提价。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反诉称:新兴公司与禾坤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新兴公司按禾坤公司要求,加工D5193N44181A款服装5600件,单价为28元/件。由于禾坤公司未能按期交付面辅料,致新兴公司延长了加工时间给新兴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每件加工单价增加3元,后经禾坤公司验收,共交付合格品5424件。按照合同约定,禾坤公司应向新兴公司支付加工费用168144元。但禾坤公司仅支付了118000元货款,余款5014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新兴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禾坤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加工款50144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禾坤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反诉被告)禾坤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单价为28元/件,但新兴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加工和交付货物,在延期后又恶意向禾坤公司加价至32元/件,禾坤公司为了履行外贸合同被迫接受加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禾坤公司未拖欠加工费,新兴公司并没有提交双方欠款的确认单据;3、新兴公司诉请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禾坤公司(甲方)、新兴公司(乙方)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兴公司应于2013年4月30日为禾坤公司加工成衣5600件,单价为28元/件,总价款156800元。另《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面辅料一定要专款专用,大货一律不接受任用其他款的面辅料,特别是线和嵌条”、“甲方提供的面辅料到场时间:2013年3月20日前。如面料、辅料未能及时到厂,影响乙方生产,乙方必须和甲方协商另行确定交货时间,未经协商同意而延误交期,乙方承担相应的折扣、空运费和一切后果”、“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或货物短装,乙方须承担货物的总值509600元”、“在乙方按时交货甲方检验合格并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装箱单和面料、辅料发货单给甲方后,甲方三十天内付款,如果装箱单不正确导致客人索赔由乙方承担”。后因禾坤公司提供面、辅料时间推迟一个月到齐,双方另订立合同附件一份,内容为:“因D5193N44181A款按合同约定计划面辅料是2013年3月21日前到齐乙方工程,实际是2013年4月20日到齐,相比推迟一个月到达。从而,生产货期也有所更改,乙方的加工费也因此不能按原合同履行,望贵司理解。经双方协商,做出以下补充:1、甲方在原合同定价的基础上增加3元/件,即共计加工费31元/件;2、以上增加的3元内,乙方付如下加工费款,并且在甲方付清第一批货款时,给工厂付清。补付如下加工费:1、清溪小高厂1046元;2、清溪王师傅1972.5元;3、清溪小戴裁剪1200元,共计4218.5元。付款方式:第三方检验合格通过,出货后,发票开于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第二天付总加工费的一半,余款,一个月内付清”。新兴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和2013年8月29日向禾坤公司开具发票93000元和69688元,共计162688元。后因禾坤公司未付款,新兴公司对剩余货款未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兴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向禾坤公司交付D5193N44181A款女式棉衣,共计339箱×16件=5424件,由禾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验收。截至起诉前,禾坤公司仅支付货款118000元。另查明,禾坤公司委托新兴公司加工的女式上衣,由安徽省唐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至德国,价格为13.15美元/件。上述事实,有禾坤公司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新兴公司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出货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禾坤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的内容,新兴公司共加工5424件成衣,加工费31元/件,共计应付货款168144元,其仅支付118000元,尚余50144元货款未予支付。根据《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出货后,发票开于禾坤公司,禾坤公司在收到发票第二天付总加工费的一半,余款,一个月内付清。而新兴公司仅向禾坤公司提供发票162688元。故未开具发票的5456元货款尚不符合支付条件。故禾坤公司应向新兴公司支付货款44688(162688-118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根据双方约定,禾坤公司应于货物出货并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其未如期付款,给新兴公司造成相应损失,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利息损失。新兴公司未提供亚坤公司收到发票的具体时间,本院酌情确定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4日起算利息损失。虽然禾坤公司提供面辅料不足、超期是导致加工期拖延,但新兴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收到加工辅料,于2013年7月6日出货,总计加工时长为77天,超出原定加工时长,也构成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酌定新兴公司应向禾坤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30000元。禾坤公司未举证证明新兴公司延期、减少交货为其带来的具体损失金额,仅以成衣价格计算损失,无合理性,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禾坤公司诉请新兴公司承担其损失31408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0000元;二、原告(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68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本判决第一、二项冲抵后,原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8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由原告(被告)合肥禾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原告)巢湖新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戚冠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