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