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邓某、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7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吴丙华,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唐某及辩护人吴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邓某、唐某到陈某以及其老婆成某某开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三工业区大唐科技园员工小店内与被害人贺某等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邓某、唐某因怀疑贺某作弊,扣押贺某的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28元,已发还)以及赌债人民币12,000元(已发还)并不让贺某离开,同时二人还让陈某在中间协调,让贺某再拿出人民币8,000元予以“赔偿”。后贺某通过朋友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将邓某与唐某二人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唐某庭后提交了悔罪书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缴获的部分现金、项链、电子设备(照片)、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钱包壹个(内有电子仪器壹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加 云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嘉裕(兼)书 记 员 任 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