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