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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与任丘市华北油田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任丘市华北油田久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天健,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久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作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华北油田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10489元,由上诉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纪俊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