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德军与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军,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徐德军。委托代理人:宋雪萍。被告: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军诉被告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军撤回对被告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原告徐德军负担。审 判 员 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