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89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245000元本金,被执行人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某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6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法执字第000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某某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