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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银弟与黄建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银弟,黄建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民申字第4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银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瑞,农民。申请再审人杨银弟因与被申请人黄建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银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均以田林县林业局作出的《鉴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作出该《鉴定书》与被烧毁的杉木林地相隔一年之久,所以作出的鉴定结果是不客观的。因此,请求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杨银弟与被申请人黄建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一、二审均以田林县林业局作出的《鉴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无不当。因为,一是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都有鉴定资格;二是鉴定机构在法院的支持下,组织了双方当事人以及村、组干部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勘查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其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信。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也无新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杨银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杨银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德海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罗福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心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