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东平与乔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平,乔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王东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美霞,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东平与被告乔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平起诉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应认定原告王东平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平的起诉。原告王东平预交案件受理费5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单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