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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朋友与韩希春、宋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李朋友,被告:韩希春(曾用名韩希升),1981年1月22日,被告:宋金胜,被告:刘华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友与被告韩希春、宋金胜、刘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