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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桂敏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敏,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76号原告李桂敏,女,汉族。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孟君,局长。第三人汝南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经理。关于原告李桂敏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汝南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2014)汝建字第027号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敏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敏承担。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炜审判员  刘会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