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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月1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与被告两女共同生活。2012年家里老房破危,借钱对老房进行了修缮。我为家庭劳尽心血,但被告孩子故意找岔闹事,企图将我赶出家门。2014年9月14日,被告放任两女一婿将我打伤,家中财产被拿走。2014年11月3日,将我赶出家门,现今我流落在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在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珍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