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8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刘跃。委托代理人:薛志才。委托代理人:忻美君。被告: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