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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国桥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黄国桥。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桥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中,因原告黄国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5元。审判长黄汉桥审判员张鸣人民陪审员程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