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974-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梅、董良华等与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梅,董良华,王燕,韩翠娥,唐振花,邹玉玲,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74-1979号申请执行人董梅。申请执行人董良华。申请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韩翠娥。申请执行人唐振花。申请执行人邹玉玲。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金在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梅、董良华、王燕、韩翠娥、唐振花、邹玉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93元,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07)第2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