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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丽与牟定县妇幼保健院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牟定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男,1975年5月23日生,苗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执行人张丽依据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人社仲(2015)0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牟定县妇幼保健院行政非诉(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定县妇幼保健院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75号执行令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经济补偿金1680元的义务,并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张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人社仲(2015)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习在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