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国文诉遂宁三维美业河东养心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文,遂宁三维美业河东养心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国文,男,生于1988年9月17日,汉族,本科文化,软件售后工程师,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遂宁三维美业河东养心店。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负责人龙玉君,总经理。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原告张国文诉遂宁三维美业河东养心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诉讼,是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张国文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重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