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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少杰与东韩(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杨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杰,东韩(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杨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9-1号原告黄少杰,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东韩(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杨国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国芳,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少杰诉被告东韩(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杨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晓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