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舒洁辉、凌晓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舒洁辉,凌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7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朱永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舒洁辉。被执行人凌晓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舒洁辉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25幢304室的房产。2015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洁辉、凌晓雷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洁辉、凌晓雷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案款556383.88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04元,执行费8255.92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舒洁辉、凌晓雷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案款共计7000000元左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舒洁辉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25幢304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5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