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沐浴沟村**号,身份证6127241984********。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高某某之妻。身份证6127241988********。被告姚某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艾好峁乡,身份证6127241964********。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姚某某之妻。身份证6127241966********。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旺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