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61-3号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原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河。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14元减半收取10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7元,由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