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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庄欠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欠合,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891-1号申请执行人庄欠合。被执行人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临罗劳人仲裁字(2015)第0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百度搜索“”